(2015)垦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奇光与宋小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光,宋小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刘奇光。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宋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光与被告宋小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奇光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奇光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安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