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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井发与袁运和、叶青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井发,袁运和,叶青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周井发,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民慧,全南县南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运和,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叶青妹,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原告周井发与被告袁运和、叶青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9日,被告袁运和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并约定按月计息。原告当日支付借款给被告袁运和,被告袁运和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被告却不履行合同约定,推脱不归还借款。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青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约定计付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井发与被告袁运和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袁运和向原告周井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并约定每月月息及其他费用1500元。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给原告,借款的利息付至2013年5月19日。被告袁运和与被告叶青妹于1994年12月8日在全南县社迳乡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袁运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全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袁运和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有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袁运和应当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月息及其他费用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叶青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此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生意周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被告叶青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运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井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叶青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袁运和、叶青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审 判 长  赖春文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