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丁风美。上诉人丁风美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自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风美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人丁风美控告肖建东重婚罪并不是公安机关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不追究肖建东的刑事责任,而是经侦查后认为肖建东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并经潍坊市公安局复核后予以维持。虽然上诉人丁风美向本院出具照片及微信记录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建东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丁风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序滨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