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大豹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大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27号罪犯魏大豹。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大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魏大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魏大豹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具备社区服刑监管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大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魏大豹,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2014年7月、2015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6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魏大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大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