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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模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450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2756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