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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