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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传栋与何乃富、孙振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990号原告:许传栋,男。被告:何乃富,男。被告:孙振胜,男。被告:史纪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栋与被告何乃富、孙振胜、史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传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振胜所有的鲁L×××××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振胜所有的鲁L×××××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办理续行手续���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