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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武海荣与乔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荣,乔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荣,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成军,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海荣申请执行乔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成军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45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250元由被执行人乔成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乔成军自愿将第三人以物抵债的陕AYV9**黄色别克君威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102070474)以及其所有的在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存放的33.046吨鎂锭折价41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1万元;由被执行人乔成军于2015年8月15日前积极配合该车的过户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由被执行人乔成军积极配合上述镁锭的提货以及相关手续,以便申请执行人刘海荣管理、运输;三、本案执行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由被执行人乔成军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