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磊与王建海、华永威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磊,王建海,华永威,杨留根,于瑞光,杨花,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银川佛斯特彩钢有限公司,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778号申请人陈磊,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王建海,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华永威,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杨留根,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于瑞光,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杨花,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法定代表人王建海,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川佛斯特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留根,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瑞光,该公司经理。(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陈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磊、王建海、华永威、杨留根、于瑞光、杨花、宁夏普顺彩钢板有限公司、银川佛斯特彩钢有限公司、宁夏瑞光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