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行铁、乔志群、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立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负责人:詹声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生,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行铁,男,汉族。被申请人乔志群,女,汉族。被申请人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3栋1层10号-2。法定代表人:李凯被申请人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双河大道南侧。负责人:李凯被申请人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同成广场A栋2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肖红胜被申请人武汉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群被申请人刘行飞,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凯,男,汉族。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行铁、乔志群、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刘行飞、李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行铁、乔志群、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刘行飞、李凯名下价值为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行铁、乔志群、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恒贸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刘行飞、李凯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