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6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振亭与段思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亭,段思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54号原告高振亭,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闯军,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段思征,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注册号:110108016087906。负责人盛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亭诉被告段思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振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曼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