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嵊州市九龙装饰服务部与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九龙装饰服务部,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嵊州市九龙装饰服务部。经营者:施欣。被告: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月华。被告: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月华。原告嵊州市九龙装饰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德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