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99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元月8日生育一子张某。从2000年后被告开始性情大变,经常酗酒闹事,不听劝解。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自己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1995年元月8日生一子张某甲。在近年来共同生活中,被告嗜好饮酒,酒醉后时有打骂原告行为,并疏于关心原告和孩子。为此,原、被告双方201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被告张某未到庭,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有子女,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近几年来因被告嗜酒,酒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致夫妻感情不和,责任在被告。现原、被告分居尚不足二年,原告在夫妻在感情尚未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属草率,其要求与被告离婚与法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