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与陈荣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陈荣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吉星大楼。法定代表人谷方杰,董���长。委托代理人罗元常,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邦。上诉人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荣邦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西岸渔人码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岸渔人码头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只需支付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952.1元;三、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确认陈荣邦已收到2014年1-6月份服装费750元,西岸渔人码头公司无须再付;四、判令陈荣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荣邦和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陈荣邦和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于2013年9月24日届满,此后,陈荣邦继续在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工作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西岸渔人码头公司未与陈荣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西岸渔人码头公司应自双方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月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原审对此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确认每年的服装费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每次发放750元,其中下半年服装费的发放时间为次年1月份。陈荣邦确认2014年上半年的服装费已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但下半年服装费未能发放,应予发放。原审对此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西岸渔人码头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