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徐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明,徐中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杨建明。被告徐中琴。原告杨建明与被告徐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杨建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