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李红群、张全应、李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讼代表人王宇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职工。被告李红群,男,1969年5月5日出生。被告张全应,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李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李红群、张全应、李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群、张全应、李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群、张全应、李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红群、张全应、李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鸿元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