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EvaChristinaHallin(伊娃克里斯蒂娜哈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地址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沙湾。法定代表人常永岗。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平。上诉人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榆社县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理由是本案是产品质量纠纷,不是产品侵权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属侵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榆社县,故榆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榆社县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