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鸿明精品卫浴商行申请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鸿明精品卫浴商行,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家居装饰广场陶瓷大厦第*层**号。经营者石利霞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1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60号1层1号。法定代表人田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鸿明精品卫浴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鸿明精品卫浴商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