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飞与被告周红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周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XX飞,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金亚,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系XX飞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红伟,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XX飞与被告周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潇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飞的委托代理人薛金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飞诉称:被告周红伟于2015年3月13日因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住进医院,经确山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周红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周红伟赔偿原告损失费22600元,由于当时被告家庭困难,预付了14500元赔偿金,下欠8100元,被告承诺在四个月内付清,逾期后被告周红伟仍拒不清偿。特起诉,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的赔偿金8100元。被告周红伟未到庭,无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红伟于2015年3月13日因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住进医院,经确山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周红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周红伟赔偿原告损失费22600元,由于当时被告家庭困难,预付了14500元赔偿金,下欠8100元,被告承诺在四个月内付清,逾期后被告周红伟没有清偿。上述事实有周红伟和XX飞签名的调解协议、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已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周红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给付原告XX飞8100元赔偿金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飞损失共计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红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