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阳支行与杨文革、张基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阳支行,杨文革,张基生,杨元汉,王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阳支行。代表人罗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革,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基生,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元汉,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生,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阳支行与被告杨文革、张基生、杨元汉、王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杨文革、张基生、杨元汉、王春生的财产,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并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该保全的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杨文革、张基生、杨元汉、王春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