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亚文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李亚文。委托代理人:张欣欣。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负责人:张金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文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李亚文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