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市荣沃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天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廊坊市荣沃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瑞。地址廊坊市.委托代理人魏瑞,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涿州市天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海。地址涿州市新涿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荣沃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天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荣沃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涿州市天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廊坊市荣沃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