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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赵洪光与杨小巧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光,杨小巧,张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799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光,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小巧,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振生,男,1971年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振生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台路州后雅苑小区6号楼2单元-504的房产(房产证编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振生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台路州后雅苑小区6号楼2单元-504的房产(房产证编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