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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文小锋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47号罪犯文小锋。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潭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小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文小锋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9.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0.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并两次获得监区文化艺术节文艺汇演三等奖获奖励分共1.5分;2015年4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两科单科合格证获奖励分共8分;2015年先后在《育德报》刊稿9篇获奖励共2.4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8.6分,2015年二季度获勤杂奖3.5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文小锋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文小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小锋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