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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真空机砖厂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真空机砖厂,负责人张某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真空机砖厂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某镇某某真空机砖厂负责人张某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河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