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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惠芬、倪礼军、李彦、郝力平、邱鹏、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芬,倪礼军,李彦,郝力平,邱鹏,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3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芬,女,汉族,1980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倪礼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彦,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郝力平,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邱鹏,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你们支付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5万元及利息。二、由你们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及申请执行费5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倪礼军银行账户内存款39092元,本案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337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