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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杨与谢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自明,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谢自明。被执行人王杨。申请执行人谢自明与被执行人王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龙交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王杨所有的琼01-X**号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号:XXXA0XXXX)一辆。后本院以(2015)龙执字第1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扣押)上述拖拉机一辆。现申请执行人谢自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拖拉机的查封、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杨所有的琼01-X**号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号:XXXA0XXXX)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