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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前锋购、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981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前锋购物广场,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3号1栋。负责人洪都喜。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前锋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