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彦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4年月日文件编号:(2013)第844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42号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镜新二街56号凤凰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郑辉。委托代理人:陈海山,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彦红,住址:珠海市。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永峰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彦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与中新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中新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从2010年7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服务于中新国际花园小区业主,被告是坐落于中新国际花园小区3栋602房业主。在原告为中新国际花园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中新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被告从2013年1月起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至6月物业管理费1612.32元,2013年1月至7月公共水电费159.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起诉状上的其他诉请全予以撤回)原告为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中新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2、被告欠费明细表;3、产权登记表。被告黄彦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另查明,本院认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峰审 判 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何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