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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丁红英与丁红英、丁开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丁红英,丁开津,徐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负责人:吕文勇。被告:丁红英。被告:丁开津。被告:徐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告丁红英、丁开津、徐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叶育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