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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刘某,赣县邮政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94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62×××48的账户内有存款15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62×××48的账户。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