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366号原告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涛。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丹丹,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靖。被告陈靖,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兰丹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被告陈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光电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0月2日,被告陈靖自愿为该《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将2000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光电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由于被告光电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双方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2日。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不能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光电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万元整,并支付未偿还利息8353333元(暂计至2015年10月31日止,以后利息继续累计计算);2、被告陈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光电公司和被告陈靖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均属实,本院依法确认。另查,涉案《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3.5%/月,不足十五天的,按照十五天计息,十五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息;第五条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依约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为按月利率3.5%,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工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光电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靖应依约对被告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光电公司追偿。原告请求的本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仅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靖对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世纪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欣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倩霞(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