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顺华、田月霞等与高贤章、田翠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415号原告任顺华。原告田月霞。原告李睿祺。被告高贤章。被告田翠萍。被告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顺华、田月霞、李睿祺与被告高贤章、田翠萍、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贤章、田翠萍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贤章、田翠萍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用于担保的座落于禹山路XX室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