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3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