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63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