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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守森与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张守森,男,生于1937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康凯,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彬,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森与被告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森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守森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张守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