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智萍与曹锦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智萍,曹锦雄、曹冬蓉、曹秋娥、曹晴、曹燊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智萍被执行人:曹锦雄、曹冬蓉、曹秋娥、曹晴、曹燊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