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2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82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8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通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