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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池彩女与毛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彩,毛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池彩女。被执行人:毛小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彩女与被执行人毛小利(2015)绍诸执民字第41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彩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毛小利的执行,对此,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4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