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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何来飞、郭丽、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何来飞,郭丽,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19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负责人:岳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凯,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该行职工,住高青县。身份证号:370322198309016719被告: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何来飞,总经理。被告:何来飞,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身份证号码:370322196602186718。被告:郭丽,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身份证号码:37233119691102004X。被告: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赵忠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被告淄博德恒印刷有限公司、何来飞、郭丽、山东耀微玻璃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4.00元,减半收取11647.00元,申请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经明健审 判 员  苏洪财人民陪审员  焦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 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