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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晓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