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晓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