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17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广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钢,男。委托代理人董福根,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春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