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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高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高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亚辉,经理。被执行人朱志红,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志红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思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卫执字第475-1号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高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朱志红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卫执字第475-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朱志红所有的位于卫东区矿工中路南亿昇城市花园4号楼1层107铺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140006**号)。附:(2015)卫执字第47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