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xx与被告欧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欧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史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泌阳县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茶陵县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史xx诉被告欧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2015)深龙XX保字第196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李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