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泽辉、梁银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泽辉,梁银,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9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铁伟。诉讼代理人柯锐,男,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李泽辉,男,汉族。被告梁银女,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李泽辉,身份信息同上。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辉、梁银女、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以下简称“大诚购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泽辉、梁银女、大诚购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泽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集微贷字2014第141号),约定被告李泽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利率为每30天1.86%,次月3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李泽辉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合同项下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则原告有权宣告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李泽辉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向原告计付罚息,同时,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已支出或将会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均应当由被告李泽辉承担。同日,被告梁银女、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李泽辉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泽辉、梁银女同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自愿提供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房两处房产为被告李泽辉的前述债务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前述合同均约定,基于前述合同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4年10月29日及2015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李泽辉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人民币50万元及20万元。同日,被告李泽辉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如数收到该款项并保证按计划偿还本息。然而被告李泽辉违约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根据前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泽辉立即偿还拖欠的本息,并按合同利率的50%支付罚息。原告认为,原告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均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泽辉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利息人民币88164元(暂计至2015年7月28日),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1.86%/30天向原告计付利息;二、被告梁银女、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对被告李泽辉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就被告李泽辉、梁银女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房两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67××90、15××66;62××53、16××32)在上述第一项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泽辉、梁银女、大诚购销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梁银女、大诚购销部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梁银女、大诚购销部共同为《借款合同》(编号:集微贷字2014第141号)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还约定,保证人提供其所有的资产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双方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不影响保证人的担保义务。二、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泽辉、梁银女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的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三、截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李泽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28526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后者是为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共两笔:一是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的借款50万元;二是2015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的借款2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均为180天。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被告未按时足额清偿本息,构成违约。故,被告李泽辉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二、担保责任1、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李泽辉、梁银女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的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被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予以支持。2、保证被告梁银女、大诚购销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担保的范围,因为本案既有债务人李泽辉自己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的保证,而合同中并未对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依法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梁银女、大诚购销部对抵押房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为12852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万元为本金按1.86%/30天的利率计息);二、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泽辉、梁银女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判项不能实现的债权,由被告梁银女、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2元,由被告李泽辉、梁银女、佛山市南海大诚建材购销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