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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林与刘世新、刘慧慧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世新,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慧慧,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刘世新次女。被告:刘梅梅,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刘世新长女。被告(反诉原告):李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刘世新、刘慧慧、刘梅梅、李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刘世新、李影提出反诉后,本院通知其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两被告没有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二、被告刘世新、李影反诉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振田审 判 员  陈雁冰人民陪审员  李洪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