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贤与被告陕西中驰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贤,陕西中驰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李福贤,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驰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东羊市口西南角金龙大厦1幢2单元20103室。法定代表人:潘倍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贤与被告陕西中驰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李福贤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