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占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00号罪犯张占波,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以(2005)成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占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800元(未赔偿)。该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占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占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占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占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