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红英与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英,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肖红英,女,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熊晓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晓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定江,赣州市章贡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英诉被告江西贵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贵竹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红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红英承担。审判员 魏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扶书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