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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远华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32号原告郑远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远华诉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远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远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远华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远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