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友淑与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淑,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86号原告雷友淑,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1号附9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2496-6。法定代表人叶平国,经理。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6591-1。法定代表人刘强涛,经理。原告雷友淑与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友淑诉称,2014年12月20日,我向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借现金1万元,约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月利率1.5%。到期后,我催收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认为,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雷友淑的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友淑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